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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28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江苏省人事厅、建设厅、建筑工程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组织命题和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参与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五条 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市协商确定。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等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分为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考试:

(一) 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考试。

(二) 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考试。

(三) 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另一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省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省人事厅、建设厅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省人事厅、建设厅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核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报名手续,经各市人事、建设行政部门初审、省人事、建设行政部门终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外省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