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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考试报名费发票邮寄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4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各项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的发放工作,我办现提供两种发票发放方式供考生选择,一是携带身份证原件至现场领取(传统发放模式);二是提供发票邮寄服务申请。现将发票邮寄服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发票邮寄种类。我办仅接受2019年以来由我办组织的各项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的邮寄服务申请。

   请考生注意:1.2019年之前的各类考试报名费发票无法受理申请邮寄

   2.请考生务必在发票申请邮寄时间内具体时间详见各类考试报名文件申请提前逾期均无法受理申请。

  二、发票邮寄流程。请需要发票邮寄服务的考生(按系统提示进行申请)。登录“泰州人事考试网”首页→点击进入“泰州人事考试不见面服务平台”→注册(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进入主功能页面,选择“发票邮寄服务”功能板块→填写并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可申请多人)即可。我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进行发票邮寄服务。

  三、发票邮寄范围。发票寄送服务仅限江苏省范围内(省外EMS服务标准不一,部分地区不能寄达)。

  四、发票邮寄注意事项。1.发票打印具有时效性,请考生务必在报名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发票邮寄服务,逾期将无法受理邮寄申请;2.邮件采取“到付”(即收件人付费)的付费方式;3.发票在寄送过程中如发生丢失,考生可根据邮政特快寄递服务的相关条例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协商处理,我办不承担连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